目前位置: 陳明月事務所(大亨財稅記帳士事務所)首頁 > 最新訊息 > 即 刻 訊 息 > 《稅 法》颱風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可以扣除減免 | 回上一頁 |
主旨:
1.颱風來襲,暴風圈逐漸接近台灣,恐對全台各地構成威脅,請各地民眾小心防範。
2.萬一民眾因災害造成損失,關於稅捐減免事宜,該局特就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下列說明辦理:
說明:
一、所得稅:
1.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2.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3.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重大災害地區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二、營業稅:
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三、貨物稅:
1.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2.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四、菸酒稅:
1.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2.又菸酒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五、房屋稅:
1.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
2.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六、地價稅:
1.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
2.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得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七、使用牌照稅:
汽車、機車(151CC以上)因災害受損需修復始能繼續使用;或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補充說明:
該署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函釋,汽、機車遭颱風侵襲受損,如持有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者,其使用牌照稅可按車輛實際使用日數計徵,惟應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本次杜鵑颱風災情嚴重,為體恤災區民眾亟須重建家園並處理相關善後事宜,短期內恐無暇申辦車輛報停、報廢及退稅手續,基於愛心辦稅及便民服務,爰於今日通函全國地方稅稽徵機關,應主動依監理機關提供資料辦理退稅。
八、娛樂稅:
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縣轄部分亦可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九、發 票:
颱風來襲對臺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為提供統一發票銷售供應應變服務,對於全國營業人或會計師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等代為購買之空白統一發票,如因颱風豪雨泡水受損者,可於災害發生後至原購買統一發票銷售點(全省計有329個發票銷售點),憑原泡水空白統一發票免費更換。
提醒:
1.為方便災區納稅義務人申請減免各項稅捐,財政部將責成各稅捐稽徵機關確實依據財政部99年10月4日台財稅字第09904539120號函修訂之「稽徵機關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減免稅捐服務注意事項」規定,積極輔導轄內受災地區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2.災區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下載相關書表,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就近向國稅局報備。
3.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仍有不清楚的地方,除可就近向各分局、稽徵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有專人為您服務外,亦可至該局網站首頁主題專區-災害損失報備專區查閱相關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