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陳明月事務所(大亨財稅記帳士事務所)首頁 > 最新訊息 > 即 刻 訊 息 > 《暫 繳》102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營利事業應辦理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 回上一頁 |
主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繳納及申報,自102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辦理,為貼心服務營利事業,該局網站首頁特別設立「營利事業暫繳專區」,讓營利事業「多用網路,少走馬路」,動動手指,即可方便快速取得最新暫繳申報相關資訊。
說明:
有關102年度營利事業之暫繳申報規定,該局摘要說明如下:
一、暫繳申報期間:
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應自102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繳納暫繳稅額或辦理暫繳申報。
二、暫繳稅額計算:
(一) 營利事業按上(101)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若按上開方式計算,暫繳稅額在新臺幣(下同)2,000元以下者,免繳納暫繳稅款。
(二)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02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試算其暫繳稅額。
三、申報及繳稅方式:
(一) 營利事業若有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繳納暫繳稅款後,應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暫繳申報事宜。換言之,若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僅須繳納暫繳稅款,不須辦理暫繳申報。
(二) 暫繳稅款由營利事業以現金自行向公庫、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便利商店(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繳納;或使用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金融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活期存款帳戶繳納暫繳稅款。
四、免辦暫繳之營利事業:
(一) 營利事業按其上(101)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其暫繳稅額在2,000元以下者。
(二) 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三) 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利事業。
(四) 合於免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未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及公有事業。
(五) 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六) 上(101)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無應納稅額者或本(102)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
(七) 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強調:
該局補充說明,三段式條碼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繳款書(含線上版及離線版)、暫繳申報軟體、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繳稅使用說明、暫繳稅額申報書、申報須知及附件格式等,已置於該局網站首頁「營利事業暫繳專區」,請營利事業多多參考運用。若還有任何有關暫繳疑問,請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由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鄭曉琪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