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為員工購置工作服、工作鞋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銷項稅額?
說明:
營業人為員工購置工作服、工作鞋,如係在工作場所穿著者,可依法扣抵;如係假借工作服、工作鞋之名,而非在工作場所穿著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呼籲:
營業人如有以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查獲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陳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