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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上述親屬之配偶的財產,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說明:
如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項贈與之財產免併遺產課稅。
案例:
被繼承人賴君102年6月30日死亡,其於101年5月10日曾贈與兒子300萬元,惟兒子卻於101年10月20日先於賴君死亡,因親屬關係於賴君死亡前已消滅,該贈與兒子之300萬元,免併入被繼承人賴君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莊惟盛,電話(04)23051111轉2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