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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所稅》電視節目來賓配合電視公司指定議題發表意見,所領取的酬勞屬薪資所得!!

 

主旨:

 

電視公司給付所屬頻道談話性電視節目來賓酬勞,依其性質判斷屬薪資所得非屬執行業務所得,請電視公司於辦理扣繳時正確填報所得類別。

 

說明:

 

一、有關執行業務所得及薪資所得之判斷:

 

1.須以提供勞務者是否以專業性勞務技藝自力營生、負擔資金成本與必要費用及盈虧風險,或純係受僱提供勞務收取酬勞而定並非逕以承攬、委任或僱傭等契約形式關係區分。

 

2.所以律師、會計師等專門技術人員以專業性勞務自力經營業務之盈餘,屬執行業務所得。至於「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及其他「提供勞務者」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報酬,則屬薪資所得

 

二、節目來賓參與節目錄製,配合指定議題參與討論並發表意見,其提供勞務之方式,係由電視公司決定,且勞務提供(發表意見)具專屬性,來賓須自行完成,電視公司與節目來賓間具有從屬及指揮監督關係,符合薪資所得的特性,與律師、會計師等專門技術人員以專業性勞務自力營生,自行負擔資金成本與必要費用及盈虧風險等特性有別,因此,其勞務報酬按薪資所得課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侯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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