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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所稅》軍教人員之薪資所得自101年1月1日起課稅!!

 

法源: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現役軍人薪餉”及”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職員薪資”納所得稅之規定,業經修法刪除,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

 

施行:

軍教人員(即所得人)自102年5月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筆所得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依規定繳納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