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現役軍人薪餉”及”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職員薪資”納所得稅之規定,業經修法刪除,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
施行:
軍教人員(即所得人)自102年5月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筆所得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依規定繳納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