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陳明月事務所(大亨財稅記帳士事務所)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 務 新 聞 > 《營業稅》營業人受食安事件影響,遭退貨及銷售額減少之營業稅處理方式!! | 回上一頁 |
主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最近發生食安事件,造成業者生產商品無法銷售、廠商或消費者要求退貨及部分小規模營業人銷售額下降等情事,該局特此說明對受影響而遭受損失之業者營業稅處理方式。
說明:
該局說明,營業稅申報可採以下方式:
一、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
(一):營業人銷售之產品,如受前揭事件波及,致遭下游廠商、消費者退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及財政部81年8月27日台財稅第810836121號函釋規定,營業人可於發生銷貨退回之當期或次期,提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
(二):營業人無法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消費者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取得消費者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如有消費紀錄可供稽徵機關勾稽查核者,得以填具買受人名稱、地址、聯絡電話、退貨品名及數量等資料清單,按該原銷貨價格辦理扣減銷項稅額。
(三):如有產製廠商直接接受最終消費者以產品實物退貨,且消費者並非直接向其購買貨物,無法依前開規定辦理者,得以填具買受人名稱、地址、聯絡電話、退貨品名及數量等資料清單,按該產製廠商原銷貨價格辦理扣減銷項稅額。
二、查定課徵營業人:
(一):按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5條規定,小規模營業人之應納稅額由稽徵機關按季查定;次按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如有季節性及其他必調整銷售額之情形時,稽徵機關得隨時重行查定其銷售額。
(二):因此,小規模營業人如受前揭事件影響,以致影響銷售額者,得檢具說明文件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覈實調減其營業稅查定銷售額。
呼籲:
該局呼籲,稽徵機關基於為民服務精神,協助營業人妥慎處理稅務問題,受食安事件波及業者,可向登記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相關租稅申請,國稅局將提供必要協助。
(聯絡人:審查四科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