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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所稅》個人買賣外匯產生之匯兌收益,應依規定申報於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

主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金融機構常常推出各種以外國幣別計價的定存優惠存款利率吸引投資人承做外匯金融商品,買賣各國貨幣也成為國人投資工具之一,提醒國人在國內金融機構買賣外幣賺取之匯差,屬於財產交易所得,納稅義務人應於次年主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說明: 

該局指出,一般而言,民眾於國內銀行結匯外幣後存放於外幣帳戶中的所得來源主要有兩個:

其一為利息所得由存款本金所衍生之利息所得,銀行會列單申報扣()繳憑單於主管稽徵機關,此部分利息所得可合併於每一申報戶享有27萬元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其二為財產交易所得(損失)藉由提存時點的不同,操作外匯市場匯率所產生之匯兌損益,此部分所得銀行不會列單申報扣()繳憑單於主管稽徵機關,須由投資人自行計算申報,因此若因匯率波動帶來的收益,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於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若因匯率波動帶來的虧損,屬於財產交易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提醒: 

該局提醒,個人買賣外匯產生之匯兌收益,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所發生之損益,應依規定計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並檢附收入、成本及費用等相關憑證供稽徵機關核驗,避免發生短漏報財產交易所得之情事,遭國稅局連補帶罰,得不償失。

(聯絡人:信義分局楊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