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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稅》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應否開立發票?

主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若與銷售貨物或勞務無關者,得免徵營業稅;但因銷售行為衍生而屬營業稅法令所稱「銷售額」者,則必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惟不論賠償收入是否得免徵營業稅均應納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說明:

該局指出,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款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6所明定。故與銷售行為有關而取得之賠償收入,應課徵營業稅。

案例:

一、該局舉例說明,如貨物運送途中,託運人甲公司(買方)因運送過程疏失產生商品損壞而取得之賠償收入,並非衍生自甲公司的銷貨行為(其為買方),依前揭規定,甲公司取得之賠償收入可以免徵營業稅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二、但如賠償收入係因買方因故違約,無法履行合約規定,致銷方蒙受損害;或銷貨合約載有違約交易之賠償,則由銷方取得之賠償收入,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呼籲: 

該局呼籲,營業人之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及與銷售是否有關為依據。如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之收入,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蔡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