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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 繳》外勞身分轉變 雇主須補扣繳!!

主旨: 

外籍勞工因故於年中離境,導致薪資扣繳身分由居住者變成非居住者,遇到這種情形,常使雇主一個頭兩個大。高雄國稅局表示,雇主無須緊張,若扣繳身分轉換,僅須補足因身分轉換而須補繳的扣繳金額即可。

說明:

一、高雄國稅局表示,聘用外籍勞工,雇主給付薪資時,判斷要以非居住者或居住者身分扣繳,主要是根據外籍勞工的護照簽證居留證上所記載的居留期間來判斷。

二、若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留在台灣居留,一年內天數滿183天,就須比照居住者扣繳率扣繳;月薪未達69,501元以下者,可免扣繳;但若離境後就不再回來台灣,一年在台灣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的外籍勞工,薪資就得依非居住者的扣繳率扣繳。

案例:

一、舉例來說,某雇主聘用的外籍勞工,聘用期間原為20141月至20161月,每月薪資2萬元,護照上標註的工作期間為兩年;由於居留天數超過一年183天,屬居住者身分,依規定須按居住者方式進行薪資扣繳,不過由於薪資並未達起扣點69,501元,因此不須扣繳。

二、但該名外籍勞工因家庭因素於20146月離境,導致其在台灣居住時間未超過183天,不符合居住者身分,須改採非居住者身分進行薪資扣繳,等於20141月到5月的薪資,得扣繳。

 

2014/12/04 經濟日報】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