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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所稅》營利事業因組織調整讓與其100%持有之國外股權投資所產生之所得應依法課稅

主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來函詢問為配合集團進行組織調整,將其100%持有之國外長期股權投資讓與集團之另一外國公司,其價格應如何認定﹖
說明:

一、該局表示,營利事業因組織調整,讓與其100%持有之國外長期股權投資,係屬出售資產之行為,應依所得稅法第65規定以時價實際成交價格作為售價,減除原始投資成本,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因該被投資公司僅為一人股東,出售股權並無相當交易量之成交價格可作為時價參考,參照財政部82226日台財稅第821478448號函規定,按交易日國外被投資公司之資產淨值認定為售價。 
二、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A公司102年度因組織調整,讓與其100%投資設立之國外子公司股權,其原始投資成本為10億元,子公司淨值160億元,應按160億元減除原始投資成本10億元,計算財產交易所得150億元。該國外投資股權之轉讓所得,應與其國內之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呼籲: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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