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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散》無選任或章程未明定清算人,公司稅單應載明全體股東或董事並向其中一人送達
主旨:
本局表示,民眾李君來電抱怨,雖擔任A有限公司股東,但對公司實際經營情形並不清楚,也不是負責人,公司因經營不善遭經濟部命令解散,前幾天國稅局竟寄來該公司欠繳營業稅的稅單,質疑國稅局寄送之稅單,造成困擾。
說明:
一、本局指出,依經濟部96年12月27日經商字第09602170080號函規定「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是以,公司之解散,不論係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均應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進行清算。」次依公司法第79條、第113條及第322條規定,公司章程未規定或股東(會)未選任清算人時,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或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
二、另依財政部96年4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2400號函規定,公司組織應行清算,惟無章程規定或無股東(會)決議選任清算人者,其繳納稅捐文書之負責人應載明全體清算人(即全體股東或董事)的姓名,又按行政程序法第69條第3項規定,稅單對其中一人送達,即為合法送達。
三、本局進一步說明,該例A有限公司既經經濟部命令解散,公司章程對清算人未有明確規定,且查無股東(會)決議選任清算人資料,依規定全體股東均為清算人,國稅局對李君寄送稅單,並無錯誤。另本局特別提醒,公司進入清算程序,應儘速依法辦理清算申報相關事宜,了結納稅義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彭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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