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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稅》網路業者於收到貨款時應開立發票。

主旨: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依該時限表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發票貨前已收之貨款,應於收款時開立發票,請營業人注意。
說明:

該局說明,隨著網路資訊之發達,網路揪團購買具有特色商品,已非常普遍,業者往往要求消費者先匯款後再出貨,但是消費者在收到商品時,業者並未隨貨附寄發票,籲請業者於收款時,應先行開立發票,隨貨附寄予消費者,以符規定。
呼籲:

該所呼籲,營業人在消費者購物付款時,應即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情形,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經查獲受罰。

提醒:

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姓名:蘇幸原;聯繫代理人:張興東,電話:05-7820249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