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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所稅》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未分配盈餘申報者,另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主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稅局近期將針對未依規定期限辦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79規定製發滯報通知書,通知限期補辦申報,請尚未申報之營利事業務必依限補報。
說明: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08108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製發滯報通知書,相關滯、怠報金加徵情形如下:
1.營利事業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申報者,稽徵機關按核定應納稅額或應加徵之稅額,另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

2.營利事業如未於稽徵機關通知期限內補報者,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或未分配盈餘者,按核定應納稅額或應加徵之稅額,另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3.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者,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述情形另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案例:

該局舉例,甲公司未依規定辦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查得當年度有營業收入並經核定課稅所得額為3,000,000元,因甲公司未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申報,除補稅510,000(3,000,000元×17%)外,另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20%怠報金90,000(510,000元×20%=102,000>90,000)。如屬獨資商號,則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之結算稅額,惟仍應加徵怠報金90,000元。 
呼籲:

該局呼籲,尚未辦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請儘速於滯報通知限期內補辦申報,僅依法加徵10%滯報金,以免逾通知期限而遭加徵20%怠報金。  


(聯絡人:中正分局陳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