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陳明月事務所(大亨財稅記帳士事務所)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 務 新 聞 > 《通 知》公司行號請儘早申請並改使用電子發票,以享有較多租稅優惠 | 回上一頁 |
主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原為鼓勵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租稅減免優惠僅適用至102年度終止。
說明:
但為響應節能減碳,若公司(商號)於102年12月31日以前經主管機關核定並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申請改為使用電子發票者,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營利事業所得稅各該年度符合相關規定者,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個百分點;非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所得額標準得降低2個百分點。
該局指出,上述所稱相關規定係指:
1、經營零售業務。
2、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但遇有機器故障,致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3、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
案例:
該局舉例說明,冷(熱)飲店年營業收入720萬元(每月60萬元),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6%,課稅所得額432,000元(=7,200,000元x6%),應納稅額73,440元(=432,000元x17%),如使用電子發票,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課稅所得額則為360,000元﹝=7,200,000元x(6%-1%)﹞,應納稅額61,200元(=360,000元x17%),應納稅額減少12,240元(=73,440元-61,200元),使用電子發票後,除了減少繳納12,240元的稅額以外,可減少購買收銀機發票、人員處理、運送及保存等成本,還可適用因疏忽導致短(溢)開發票或少報銷項稅額或多報進項稅額等違章之裁罰減輕或免除處罰。
呼籲:
該局呼籲,凡為102年12月31日以前,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並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符合前揭適用條件者,請儘快就近向所在地分局、稽徵所申請並使用電子發票。
(聯絡人:信義分局陳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