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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營利事業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可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款
主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含結算、未分配盈餘申報及暫繳自繳稅款暨補徵稅款)及罰鍰,可向國稅局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說明:
一、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申請分期繳納稅款只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即可申請分期繳納: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但營利事業已申請停業或註銷、擅自歇業或經主管機關撤銷、命令解散、廢止則不適用。
(二)、其它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二、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核定補徵稅款分期繳納,應於繳款書所載限繳日期前,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分期繳納稅款申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書;申請結算申報或暫繳應自行繳納稅款分期繳納,應於法定或依法展延申報(繳納)期限截止日前,填具分期繳納稅款申請書並檢附相關稅額申報書影本或網路申報總表影本,向管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核定補徵稅款項原核定機關)提出書面申請,每筆稅款申請分期繳納以1次為限。
提醒:
一、另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經核准分期繳納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原定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二、另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應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繳清,故已核准分期繳納之營利事業記得在核准期限內如期繳納。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