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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公司對政府立案大學校友會的捐贈,可否列為捐贈費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主旨:
公司對政府立案大學校友會的捐贈,可否列為捐贈費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說明:
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大學校友會雖有管轄政府社會局核准登記成立有案,惟其校友會組織純係私人聯繫情感為宗旨,不得對外籌募捐款,僅接受校友捐款,校友以個人名義捐贈者,得憑校友會出具之收據,作為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之列舉扣除額,倘校友以營利事業名義捐贈者,不得作為該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該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對機關團體之捐贈,尚需考慮機關團體成立宗旨,如屬私人聯繫情感性質,則不得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捐贈費用。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黃股長
聯絡電話:(06)7230284-100
更新日期:2015/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