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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稅》被繼承人如於日據時代或光復初期死亡者 其遺產稅無須申報
主旨:
新化區張先生問:祖父於民國38年4月2日死亡,因遺有2筆土地且多年來未辦理遺產稅申報,現今應如補報?
說明: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被繼承人於民國38年6月14日以前死亡的遺產稅案件,依規定一律免補徵遺產稅及免辦理遺產稅申報。納稅義務人如需要辦理遺產繼承登記時,可以不用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即可辦理移轉登記。
提醒:
新化稽徵所特別提醒,如屬已超過核課期間或徵收期間的遺產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可向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再由稅務機關核發逾核課期間或逾徵收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以便納稅義務人辦理移轉登記。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許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轉100
更新日期:2015/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