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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銷稅》個人出售房屋,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得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認列減除!!

 

主旨:

 

個人出售房屋,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屬因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費用,於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得予認列減除。

 

說明:

 

1.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個人出售房屋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2.鑑於100年6月1日起,個人出售房屋,其持有期間在1年或2年以內,須依銷售價格按15%或10%稅率課徵特銷稅。該項稅捐既為出售房屋依法須負擔之稅捐,則其所繳納之特銷稅屬於房屋部分,基於量能課稅原則,得於計算房屋交易損益時列報減除。

 

補充:

 

1.財政部昨宣布,周五將核釋解釋令,若個人出售房屋且已繳奢侈稅,申報所得稅時可當作費用減列。民眾之前報稅若沒有減列,可提供證明申請退稅。

 

2.2011年6月1日開始實施奢侈稅,民眾2年內出售不動產,須繳交易金額10%的奢侈稅,1年內出售須繳15%的奢侈稅。

 

3.不動產交易通常包含房屋與土地,但所得稅只計算房屋的交易所得,土地交易所得則是繳交土地增值稅,本來就免所得稅。

 

土地交易免所得稅:

 

財政部官員說,若出售不動產已繳奢侈稅,可依比例減除所得稅,也就是依房屋所佔售價比例減除成本,不是全數減列,因土地不含在所得稅,不能扣除。

 

賦稅署副署長蔡碧珍說,假設不動產交易所得1000萬元,依實際成本減去奢侈稅中房屋售價比例,如繳20萬元的奢侈稅,而5分之2為房屋的比例,所得稅可扣8萬元。

 

官員表示,大多數人不會按實際成本申報,多是按照財政部公布的財產交屋所得標準,以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百分比推算,因房屋評定現值低於市價,繳的稅比實際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