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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實施後,民眾及投保單位除負擔現有的保險費外,雇主、民眾符合以下條件時,須計收補充保險費:
●雇主:
每月所支付薪資總額(所得稅格式代號50)與其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的差額,應按補充保險費費率計算補充保險費。
計費公式:
(薪資所得總額-其受僱者之投保金額總額)x補充保險費率(第1年為2%) |
●民眾:
單位如有給付民眾下列6項所得或收入時,即為補充保險費的扣費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按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彙繳健保局。
計費公式:
補充保險費費基 × 費率(第1年為2%)
項 目 |
說 明 |
所得稅代號 |
全年累計超過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 |
給付所屬被保險人的薪資所得中,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獎金(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 |
50 |
兼職薪資所得 |
給付兼職人員(指非在本單位投保健保)的薪資所得 |
50 |
執行業務收入 |
給付民眾的執行業務收入,不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 |
9A 9B |
股利所得 |
公司給付股東的股利總額。 |
54 |
利息所得 |
給付民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的利息。 |
5A、5B、5C、52 |
租金收入 |
給付民眾的租金(未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
51 |
三、個人補充保險費有上、下限:
計費項目 |
下 限 |
上 限 |
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 |
無 |
獎金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後,超過的部分單次以1,000萬元為限。 |
兼職薪資所得 |
單次給付達5,000元 |
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
執行業務收入 |
||
股利所得 |
1. 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給付金額超過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部分,單次給付達5,000元。 2.非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達5,000元。 |
1. 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給付金額超過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部分,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2.非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
利息所得 |
單次給付達5,000元 |
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
租金收入 |
單次給付達5,000元 |
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
註:1.個人補充保險費的計費所得(收入)達下限時,以全額計算補充保險費;逾上限時,則以上限金額計。
四、民眾如有下列證明文件,即可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免扣取對象 |
免扣費項目 |
證明文件 |
無投保資格者 |
6項所得(或收入) 皆免扣取 |
無投保資格者:主動告知後,由扣費義務人向健保局確認 |
低收入戶成員 |
鄉(鎮、市、區)公所核發的有效低收入戶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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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
薪資所得 |
在職業工會投保的繳費證明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
執行業務收入 |
投保單位出具證明 |
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
在職業工會投保的繳費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