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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公用事業倘全面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是否即得免開立電子發票證明聯?
主旨:
(竹山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山稽徵所表示,有關公用事業倘全面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是否即得免開立電子發票證明聯?
說明:
一、財政部日前作出相關釋示:公用事業導入電子發票,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16點第1項第4款、第17點第1項第1款及第18點規定,如用戶要求列印紙本,仍應提供用戶電子發票證明聯。
二、但公用事業如於次一期繳費通知單或當期已繳費憑證,載明前一期或當期所開立電子發票字軌碼者,僅須於用戶中獎時,提供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
(新聞稿提供單位:竹山稽徵所 姓名:李金燕 聯絡電話:049-2641914轉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