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陳明月事務所(大亨財稅記帳士事務所)首頁 > 最新訊息 > 2014 年 ~ 2016 年最新措施 > 《綜所稅》其他親屬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符合一定條件者,得申報減除免稅額!! | 回上一頁 |
主旨:
依101年12月5日總統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已放寬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之限制條件,納稅義務人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說明:
一、修正前所得稅法第17條對於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有年齡限制,納稅義務人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具家長家屬關係)及第1123條第3項(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始得申報減除;修法後放寬年齡限制,其他親屬只要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與納稅義務人具有家長家屬,並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且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均得申報減除免稅額。
二、依司法院釋字第415號解釋,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所謂「法定扶養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之順序履行扶養義務,如由後順序者履行扶養義務時,應有正當理由及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合理說明。
三、依最高法院20年度上字第299號判例,念同宗之誼而給與津貼,此種慈惠施與行為,乃本於雙方之感情而生,於法原不能援為要求扶養之根據。納稅義務人因能力所及,給予其他親屬或家屬生活上資助,與履行扶養義務終究有別,該等生活上之資助,難謂為扶養,依規定不能列報免稅額。
提醒:
納稅義務人應注意列報扶養其他親屬須符合以下要件,才可以列報其免稅額,避免被剔除補稅:
1.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2.具法定扶養義務。
3.具家長家屬關係,同居一家,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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