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因購買新車而將原有之自用小客車出售,小有獲利,應否申報綜合所得稅?
說明:
由於個人之自用小客車係日常使用的交通工具,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第1目所規定「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之免稅範圍,若非屬從事汽車買賣業者,其交易所得可適用該條款規定免稅。
稅法(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第1目):
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或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或營利事業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之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