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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近期有民眾詢問,若102年12月25日舉行婚禮,並向戶政機關申請以103年1月4日為結婚登記,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報配偶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呢?
說明:
一、按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須其課稅年度具有夫妻婚姻關係。
二、又按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始生效力。
三、納稅義務人雖於102年底舉行婚禮,惟其婚姻係於103年1月4日完成結婚登記始生效。納稅義務人常誤解上述規定,誤將新婚配偶之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列報於上一(即102)年度,致造成虛列免稅額及扣除額之逃漏稅捐情事。
(聯絡人:信義分局劉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