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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個人出售「預售屋」、「購屋預約單」或「預定房地買賣協議書」之獲利所得,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主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房屋在未建造完成前,其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之「權利」,故個人於建案完工前進行預售屋、購屋預約單、預定房地買賣協議書(俗稱紅單)之買賣,係屬預定不動產「權利」移轉之買賣,如有所得依規定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為所得稅之課稅範疇。
說明: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因此,個人預售屋、購屋預約單、預定房地買賣協議書買賣出售「權利」之所得,皆屬財產交易所得,其交易獲利所得均應依實際買賣價格計算,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前項所稱移轉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按財政部83年2月8日台財稅第831583118號函釋規定,使用期間繳納之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呼籲:
國稅局特別呼籲,為維護租稅公平,抑制房市炒作,查核預售屋、購屋預約單、預定房地買賣協議書之獲利所得,已列入經常性業務,民眾若因轉讓預售屋、購屋預約單、預定房地買賣協議書並取得買賣價差時,應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倘有短漏報之情事,亦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以免被查獲後,除了補稅還要加處罰鍰。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白淑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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