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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國人在大陸地區就醫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符合條件者,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舉扣除!!
主旨:
國人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若具備以下要件,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
二、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
三、提示大陸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並送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說明:
申報大陸地區就醫之醫藥費用,其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非屬醫藥費範圍之交通費、旅費或其它費用,均不得於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稅法(所得稅法第17條):
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蘇稽核06-2223111分機80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