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陳明月事務所(大亨財稅記帳士事務所)首頁 > 最新訊息 > 綜 所 稅 > 《綜所稅》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應留意買入時報繳之證券交易稅是否確實,別因疏忽而須多繳證券交易所得稅! | 回上一頁 |
主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取得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的民眾要注意報繳之證券交易稅是否正確,別因填報錯誤而須多繳證券交易所得稅。
說明:
該局進一步說明,買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須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依成交總價額按千分之三向出賣人代徵稅款,並於代徵次日,填寫繳款書向公庫繳納即完成報繳程序,不像購買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係透過證券經紀商,由證券經紀商辦理交割及代徵交易稅,故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買受人(即代徵人)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使用)時應依正確出讓人、成交股數、每股成交價格及成交總金額等資料逐一詳細填寫,不可僅依「面額」或以「公司淨值」填報,如因成交股數、每股成交價格或成交總價額填寫錯誤,不僅有短漏報證券交易稅情形,亦會影響證券交易所得售價及成本的正確性。
案例:
該局舉例,輔導納稅人甲君補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稅時,甲君主張以每股120元出售某未上市櫃公司股票100,000股,而取得成本每股108元,申報證券交易所得1,200,000元,按15%稅率計算,應補繳180,000元,惟該局發現甲君買入時填報證券交易稅繳款書之「每股成交價格」欄位為100元,雖甲君主張係誤填為面額100元,但未保留原始取得之交易資料及資金證明,致無法舉證成本為108元,故核定甲君證券交易所得為2,000,000元,須繳納證券交易所得稅300,000元,應繳納金額較自行申報金額多了120,000元。
呼籲:
該局特別呼籲,投資人若有短漏報繳證券交易稅情形,請儘速依實際交易金額更正及補繳所漏證券交易稅,避免被處以應納稅額1至10倍的罰鍰,甚因無法證明資金流程而須繳納更多的證券交易所得稅,因小失大。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