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陳明月事務所(大亨財稅記帳士事務所)首頁 > 最新訊息 > 綜 所 稅 > 《綜所稅》執行業務者列報旅費支出,除應檢具合法憑證外,並需提示與業務有關的證明 | 回上一頁 |
《綜所稅》執行業務者列報旅費支出,除應檢具合法憑證外,並需提示與業務有關的證明
主旨:
臺南市張小姐來電詢問,執行業務者列報旅費支出,應提示那些證明文件?
說明:
一、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所以執行業務者列報旅費支出,除應檢具合法憑證供審查外,並需提示與業務有關的證明。
二、而所謂與業務有關的證明,依同辦法第20條第1款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例如:出國開會或受訓者,應提出被邀請的資料;出國考察或接洽業務,應提出往來文件、計畫書及考察報告等資料),證明與執業有關,未能提出者則不予認定。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06-2223111轉8040
更新日期:201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