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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本轄李小姐來電詢問:女兒就讀國內大學,其在外租屋的租金支出得否由其申報列舉扣除?
主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1、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說明:
李小姐的女兒為其直系卑親屬,如有符合上開規定並檢附相關證明者,其租金支出得以列報扣除。【#433】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謝明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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