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明月記帳報稅事務所(大亨財稅記帳士事務所)RSS http://www.tahen.com.tw/zh/news_rss ※即 刻 訊 息※稅 務 新 聞※房 地 合 一※綜 所 稅※2014 年 ~ 2016 年最新措施※二 代 健 保※稅 務 宣 導※工 商 登 記 utf-8 Thu, 21 Nov 2024 14:47:12 CST Thu, 21 Nov 2024 14:47:12 CST http://www.tahen.com.tw tatau0111@hotmail.com service@netboss.com.tw 2014 年 ~ 2016 年最新措施 《勞健保》106年1月1日起,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調高0.5%,保險費按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10.5%(含就保1%) http://www.tahen.com.tw/zh/news/6/487.html  

主旨: 

一、10611日起,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調整為10.5%。但是,自就業保險法施行之日起,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按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調降1%,所以,106年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按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9.5%計算。

二、另外,基本工資自明(106)年11日起從20,008元調整為21,009元,勞動部表示,「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將援例配合基本工資調整同步修正施行。

三、依目前擬訂之修正草案,新修正之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月投保薪資金額修正為21,009元,原分級表第220,100元及第321,000元刪除,第421,900元遞移為第2級,餘級次均遞移。21,900元以上維持原級距及金額,最高1級仍為45,800元,修正後分級表計18級。

四、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部分工時勞工及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被保險人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月投保薪資增列原分級表第120,008元,餘等級及月投保薪資下限均維持原規定未變動。新修正之分級表俟行政院核定後,勞保局將據以辦理相關調整投保薪資事項。

說明:

一、勞保局說明,為即時通知並方便投保單位正確計收明年度應繳之保險費,勞保局預計於10510月份保險費繳款單(11月底寄發)通知所有勞保投保單位,請投保單位自10611日起以新費率計收保險費。

二、並將106年度適用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保險費分擔金額表置放於勞保局全球資訊網首頁「其他便民服務」之「投保薪資分級表」、「保險費分擔表」專區,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可上網查閱、下載,亦可至該網站首頁「網路快速服務」之「保險費/給付金額試算」專區試算應分擔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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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 刻 訊 息 《公 告》針對連鎖店及免用發票業者,公司行號登記與稅務記帳,另有其它優惠服務!! http://www.tahen.com.tw/zh/news/1/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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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 所 稅 《綜所稅》104年度退職所得之計算方式 http://www.tahen.com.tw/zh/news/9/486.html 主旨:

一、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規定,退職所得包括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

二、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說明:

該局說明,104年度退職所得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者:

()一次領取總額在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超過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
)超過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者,以104年度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58,000元之餘額為所得額。

案例:
該局舉例如下:
公司於104年度有3名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員工甲、乙、丙君退休,退職所得應如何計算:

()甲君:年資10年,一次領取退休金150萬元,退職所得=1,500,000175,000×100,即所得額為0元。
(
)乙君:年資15年,一次領取退休金300萬元,退職所得=(3,000,000175,000×15)×0.5187,500 
(
)丙君:年資25年,一次領取退休金1,000萬元,退職所得=(10,000,000351,000×25){(351,000x25175,000x25)x0.5}3,425,000元。

提醒: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6個月者,以半年計;滿6個月者,以1年計。另為方便扣繳單位及納稅義務人計算應課稅之退職所得,該局業已將「退職所得應稅所得計算軟體」置於該局網站內之檔案下載/綜合所得稅,請自行下載運用。


(聯絡人:松山分局陳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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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 務 新 聞 《營業稅》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者,稅捐核課期間為7年 http://www.tahen.com.tw/zh/news/2/484.html 主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營業人未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依法申報營業稅者,核課期間將從5年變更為7年。
說明: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規定,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
案例:

一、該局舉例,甲公司973月、4月間進貨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審理後認定甲公司虛報進項稅額,核定應補繳逃漏稅額,並處漏稅罰,於1021031日將補徵稅額及罰鍰處分書送達。

二、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已逾5年核課期間。該局以甲公司973月、4月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原應於規定期限同年515日前申報,甲公司遲至同年516日始辦理申報,雖僅逾1日,仍屬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核課期間為7年,其主張於法無據,駁回復查。
提醒: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依規定期間申報營業稅,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一科曾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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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代 健 保 《扣 繳》租賃兩造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應如何辦理扣繳 http://www.tahen.com.tw/zh/news/5/447.html 主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所得稅之扣繳稅款及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險費,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及補充保險費之給付總額為基礎,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 
說明:

一、該局說明,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繕維護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出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 
二、該局進一步說明,承租人給付租金時,其單次給付金額超過新臺幣2萬元者,應依規定之扣繳率10%扣繳稅款,單次給付金額超過新臺幣5千元者,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如租賃兩造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則承租人於計算出租人之租賃所得扣繳稅款時,應以包含上開稅費之給付總額為基礎。
案例: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臺北公司向甲君承租房屋,雙方於租賃契約約定按月給付租金55,000元,臺北公司另需負擔扣繳稅款及補充保險費之應繳金額,則計算租賃所得扣繳稅款之給付總額為62,500[55,000/(1-10%扣繳率-2%補充保險費率)],臺北公司每月應繳納之扣繳稅款為6,250(62,500X10%)


(聯絡人:松山分局陳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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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地 合 一 《房地稅》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營利事業) http://www.tahen.com.tw/zh/news/11/332.html 主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10511以後處分我國境內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符合104624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規定者應課徵所得稅,謹臚列相關規定如下:

 

 

項目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

固定營業場所

無固定營業場所

 

 

 

 

課稅範圍

 

與個人課稅範圍(地上權除外)相同,即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課稅方式

 

 

結算申報,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與其他營利事業所得額或損失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由營業代理人或其委託之代理人向房地所在地稽徵機關代為申報納稅

 

 

 

 

 

 

 

課稅稅基

 

房地交易所得(A)=(出售房地總價額-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A>0,且(A-土地漲價總數額)≧0,課稅所得=A-漲價總數額


●A>0,且(A-土地漲價總數額)<0,課稅所得=0


●A≦0,A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減除


 

房地交易所得(A)=(出售房地總價額-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A>0,且(A-土地漲價總數額)≧0,課稅所得=A-漲價總數額

 

●A>0,且(A-土地漲價總數額)<0,課稅所得=0

 

●A≦0,A不得自該營利事業之其他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減除

 

 

 

同年度有交易二筆以上房屋、土地者

 

當年度交易二筆以上之房屋、土地者,應依前揭規定逐筆計算交易所得額後,再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

 

 

 

當年度交易二筆以上之房屋、土地者,應依前揭規定逐筆計算交易所得額,其交易所得額為負數者,得自適用相同稅率交易計算之餘額中減除,扣除不足者,得自適用不同稅率交易計算之餘額中扣除,依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惟不得自該營利事業之其他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課稅稅率

 

17%


持有房地1年以內交易:45%

 

持有房地超過1年交易:35%

 

盈虧互抵

 

與現制同,虧損得後抵10年

(免納所得稅之土地不適用)

 

不適用


 

 

【#280】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股長 姓名: 吳弘玄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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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 刻 訊 息 《優 惠》公司行號(設立與變更),服務專線 (02)2971-2149#11戴先生 http://www.tahen.com.tw/zh/news/1/3.html  

  

公司行號(設立、變更)與稅務相關問題,免費諮詢

  

  

A:專線:(02)2971-2149#11戴先生

                (02)2971-2149#12小姐

   

B:手  機:0931-695-066


C:LINE:0931695066


D:MAIL:tatau0111@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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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 所 稅 《綜所稅》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已被扣繳20%稅金,係屬分離課稅所得,不得列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請退還 http://www.tahen.com.tw/zh/news/9/485.html  

主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已被扣繳20%稅金,得否列入綜合所得稅申報並申請退還?
說明:

一、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8類第3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但書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統一發票中獎、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係採取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

二、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須按給付全額扣取20%稅款,不再併入綜合所得稅總額計算,其扣繳稅款,不得抵繳應納稅額,亦不得列入綜合所得稅申報申請退還該扣繳稅款。
提醒:

該局提醒,民眾若是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統一發票中獎、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係屬分離課稅所得,每聯(組、注)獎額按20﹪扣繳稅款即已完稅,該筆所得不必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扣繳稅款亦不得申請退還。


(聯絡人:信義分局楊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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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 2016 年最新措施 《勞健保》勞保投保薪資調高至45,800元 http://www.tahen.com.tw/zh/news/6/482.html 主旨: 

勞動部指出,近日陳雄文部長與工會幹部座談會中,工會屢次反映現行分級表上限43,900元自95年修正迄今,已逾9年未調整,而該段期間基本工資已調高多次,上限金額確有配合調高之必要。且近來多有朝野立委基於保障勞工權益之立場,亦提案要求提高分級表上限。
說明:

一、該部說明,投保薪資是作為計算保險費及各項保險給付金額之基準,適度調高上限金額,除可增加保險費收入外,亦可增進勞工請領給付之權益。依據勞保局統計,本(104)9月底止勞保加保人數1,008萬餘人,其中投保43,900元等級為2507千餘人,所占人數比率最高(24.8%),且自95年至103年止,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已上漲10.6%,另各業受僱員工每月平均薪資從40,289元提高為45,884元,增加5,595元,顯示上限金額宜配合調整。

二、因此,勞動部刻正研擬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修正草案,將依規定辦理後續法制作業程序,並俟行政院核定後發布施行。
提醒:

一、另外,有關勞保分級表調高1級至45,800後,對勞資雙方保費負擔部分,據勞保局預估,目前申報上限43,900元等級者,如薪資所得確實超過該金額,未來應以45,800元申報,每月勞工增加保費38元,雇主增加137元,預估分級表修正之影響人數約213萬餘人。

二、關於勞保財務部分,每年增加保費收入約48.46億餘元,未來3年平均每年增加給付支出約18.45億餘元。依上次101年勞保財務精算結果,分級表上限調高1級至45,800元,增加費率約0.23%,仍在勞保財務可以承受的範圍。

 

(自立晚報201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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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 務 新 聞 《營業稅》問答/刷卡消費開立發票 須載明卡號末四碼 http://www.tahen.com.tw/zh/news/2/483.html 主旨:

台南市傅小姐問:營業人接受信用卡刷卡消費時,統一發票備註欄是否應載明信用卡號末四碼? 

說明: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營業人接受信用卡刷卡消費時,若未依規定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信用卡號末四碼,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且處罰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1,500,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

案例:

甲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以信用卡刷卡方式付款,未依規定於開立之二聯式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信用卡號末四碼。

一、該筆消費發票額2,100,000元,計算營業稅銷售額為2,000,000元,原應處20,000元罰鍰,但規定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故僅處罰鍰新台幣15,000元;

二、倘消費發票金額依定價10,500元開立,計算營業稅銷售額僅10,000元,原應處100元罰鍰,雖低於1,500元,但依規定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故仍須處罰鍰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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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地 合 一 《房地稅》105年1月1日起出售房地課徵所得稅新制與舊制並行(自然人) http://www.tahen.com.tw/zh/news/11/331.html 主旨: 

為健全稅制,促進租稅公平,104624日總統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自10511起交易該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及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以下合稱房屋、土地)暨於1031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者之房屋、土地,其財產交易所得應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以下簡稱新制)。 

說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因為新制訂有日出條款,所以自105年起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土地,會有適用新、舊制並行之情形,該局特別以表列方式區分新、舊制不同之處,讓納稅義務人可以明白明年出售房地應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舊           制


 

新           制

 

課稅範圍

 

房屋交易


 

房屋土地交易

 

課稅起日

 

取得時間在104年12月31日前,且持有期間逾二年。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及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者。


 

申報方式

 

於所得年度次年5月份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分離課稅,即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


 

 

 

 

 

 

 

 

 

 

所得計算

 

1.原則:核實計算

 

(1)房、地價格均有劃分

房屋收入-房屋成本-費用

 

(2)房地價格均未劃分僅劃分

其一

(房地收入-房地成本-費用)

×出售時房地現值比

 

2.僅查得成交價格(無取得成本)且屬高價房屋:

 

成交價格(房地總價)×出售時房地現值比×15%

 

3.無法提示或查得成交價格或成本,以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按財政部核定百分比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1.原則:核實計算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2.有成交價格但無法提示成本費用

成交價格–(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

×消費者物價指數-費用(成交價格×5%)

 

 

 

 

盈虧互抵

 

1.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得自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減除,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2.夫妻採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僅得減除個人之財產交易所得。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新舊制之房屋土地交易損失不得互為減除)

 

 

 

自住重購退稅

 

1.賣小屋換大屋可申請扣抵或退還已納屬財產交易所得之稅額。


2.無重購後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規定。


 

1.換大屋:全額退稅(與現制同);換小屋:比例退稅

 

2.如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281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股長 姓名:張均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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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代 健 保  自103年9月1日起,保險對象領取的兼職所得未達19,273元時,無需扣取補充保險費 http://www.tahen.com.tw/zh/news/5/188.html  

 

 

一、衛生福利部在103年7月21日修正發布「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4、5、12條條文,自103年9月1日起調高兼職所得之取補充保險費扣取下限,當保險對象領取的兼職所得未達基本工資時(目前為19,273元),無需扣取補充保險費。該規定適用於所有健保保險對象,因此原須提出證明文件始得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規定,已配合刪除。

 

 

 

二、健保署提醒,在103年9月1日前,扣費單位仍須依現行規定,扣收兼職所得的補充保險費(即除兒童及少年、中低收入戶與無專職工作的學生等弱勢民眾以基本工資為扣取下限外,其餘保險對象以5,000元為扣取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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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 刻 訊 息 《優 惠》公司行號(設立與變更),服務專線 LINE:0931695066 http://www.tahen.com.tw/zh/news/1/183.html  

 

 

公司行號(設立、變更)與稅務相關問題,免費諮詢

  

  

A:專線:(02)2971-2149#11戴先生

                (02)2971-2149#12張小姐

   

B:手  機:0931-695-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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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AIL:tatau0111@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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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 2016 年最新措施 《營業稅》105年起水電、瓦斯及電信之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 http://www.tahen.com.tw/zh/news/6/479.html 主旨: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10439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4規定,刪除公用事業經營本業部分得免開統一發票之規定,並明定自明(105)年11日起施行。
說明:

一、該所進一步說明,考量公用事業用戶眾多,為節能減碳目標,已規劃輔導公用事業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用戶可依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上列印的載具號碼,至公用事業建置的電子發票用戶平台查詢電子發票相關資訊。

二、且公用事業於每期開獎後會主動幫用戶對獎及通知中獎訊息,其兌領獎方式係由公用事業交付之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或由用戶持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所載之載具號碼自行至超商Kiosk(互動式多媒體資訊站)操作,憑以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並持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向代發獎金單位領獎。
提醒:

該所特別提醒,因應公用事業經營本業部分開立統一發票,請用戶檢視近期收到的公用事業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上所記載的用戶名稱,如與實際用戶不符者,應儘速向公用事業辦理變更,以免屆時影響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或兌獎之權益。

(
提供單位:銷售稅股 康淑真,電話:04-23051116分機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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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 所 稅 《綜所稅》本轄李小姐來電詢問:女兒就讀國內大學,其在外租屋的租金支出得否由其申報列舉扣除? http://www.tahen.com.tw/zh/news/9/463.html 主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1、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說明:

李小姐的女兒為其直系卑親屬,如有符合上開規定並檢附相關證明者,其租金支出得以列報扣除。【#433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謝明珣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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