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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稅》營業人每期應收工程款未依限開立發票,小心受罰!!

 

主旨:

 

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包作業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縱使工程款未收訖仍不影響其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之作為義務

 

說明:

 

1.轄內甲公司承攬政府公共工程,其中工程尾款,未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政府機構及報繳營業稅,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2.甲公司不服,主張系爭工程尾款因遭法院扣押,致其無從請求給付,且經結算結果,扣除違約賠償費用後,尚有不足,故其得請領之工程尾款為零,自無開立發票之義務等由,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3.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查營業人因法院針對工程款核發扣押命令,致無從請求給付,尚無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規定之適用。又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甲公司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並依規定申報銷售額及繳納應納稅額,上述開立統一發票之法定義務與其開立後是否確能請領工程款無涉。

 

4.再者,出包人依工程合約對承包人請求之違約賠償款項,亦與承包人應依限開立發票係屬二事,故縱如甲公司所稱工程結算結果,系爭工程尾款扣除違約賠償費用後,尚有不足,亦不得因此而免除開立發票之義務,乃判決甲公司敗訴。

 

提醒:

 

承包土木建築工程之營業人,應注意按工程合約記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被查獲後遭受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楊稽核 

聯絡電話:06-2298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