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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花稅》房屋租賃契約兼具銀錢收據性質者要貼用印花稅票 !!

 

主旨:

 

房屋租約買賣合約書(俗稱私契不是印花稅課稅範圍。但如果收款人(即出租人或賣方)未另立收據,而是在合約書上註記收取款項並簽收,則該契約書就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收款之同時,按收訖款項金額的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銷花

 

說明:

 

1.印花稅課徵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等4類憑證,須要貼用印花稅票。

 

2.租賃合約書並非印花稅課徵範圍,但是,合約書如果作為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就要按其屬性來貼用印花稅票。另外,民眾如果是收取票據(匯票、本票、支票),只要在收款收據上註明票據名稱及號碼,也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提醒:

 

1.印花稅是憑證稅,應稅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持有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並依規定銷花。

 

2.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以就近至地方稅務局各分局開立繳款書繳納;亦可申請印花稅大額憑證總繳網路申報,經核准取得使用密碼後,使用網路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