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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 繳》扣繳單位之小額給付得否免予扣繳稅款之疑義!!

 

主旨:

 

邇來有扣繳義務人來電詢問,扣繳單位給付扣繳範圍之所得予所得人,應扣繳稅款不超過2,000元,是否都可免予扣繳?

 

說明:

 

1.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同標準第2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如果不超過2,000元,原則上免予扣繳。但是下列所得須分離課稅,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

 

(1)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

 

(2)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3)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

 

(4) 以前3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

 

(5)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

 

(6) 告發檢舉獎金。

 

(7) 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2.上述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所規定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的規定,僅適用於所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

 

3.另扣繳義務人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講演鐘點費之收入時,每次給付額如果不超過5,000元,亦免予扣繳,惟仍應填報免扣繳憑單。

 

提醒: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注意所得人的身分為何,如所得人為營利事業(不論在境內有無固定營業場所)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不論每次應扣繳稅額是否超過2,000元,均要按規定的扣繳率扣繳稅款。

 

  


(聯絡人:法務二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