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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每日總數未漏開,但未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亦有違章!!

 

主旨:

 

1.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否則雖總數未漏開,但仍將依規定處罰

 

2.該局查得有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並未即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僅於每日結帳時,將該日營收金額合計後,彙總開立一張發票。由於此行為違反稅法上關於憑證開立及交付之規定,營業人因此遭到國稅局處以罰鍰。

 

說明:

 

1.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32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2.故原則上營業人應按實際交易金額逐筆開立發票,至於彙總開立發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15規定,營業人每筆銷售額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50之交易,除買受人要求者外,得免逐筆開立發票,而於每日營業終了彙總開立,但使用收銀機開立發票之營業人不可彙總開立

 

3.如營業人未依法開立及交付發票,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其未給予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例如:營業人未依法逐筆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如經查明未依法給予憑證之總額為新臺幣200,000元,應處罰鍰新臺幣10,000元。

 

呼籲:

 

營業人,應確實遵守稅法規定逐筆覈實開立發票,以免違法遭受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謝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