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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申報適用以往年度虧損扣除,如虧損年度有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後,以餘額適用之!!
主旨:
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營利事業,自申報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內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虧損年度之免計入所得額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餘額扣除申報年度之純益額。也就是說虧損年度如有投資收益,應先將核定虧損與投資收益相抵,再以虧損餘額扣除申報年度之純益額。
說明:
1.財政部考量租稅公平及反映營利事業實際經營狀況與納稅能力,前於66年3月9日以台財稅第31580號函釋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於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申報扣除以往年度虧損者,如虧損年度有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各該期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適用之。
2.該局並舉例說明,A公司經核定虧損2,000萬元,因該年度有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1,000萬元,則該公司於以後年度可適用盈虧互抵之虧損扣除額應為1,000萬元(即投資收益1,000萬元-核定虧損2,000萬元之餘額);若公司未依前揭規定先行抵減投資收益,而逕為列報虧損扣除額為2,000萬元,將會遭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徵收。
提醒: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申報扣除前10年核定之虧損者,應將虧損年度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抵減虧損額後,再以餘額扣除純益額,以免遭調整補稅及加計利息。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洪專基,電話:04-23051111轉7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