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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所稅》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申報適用以往年度虧損扣除,如虧損年度有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後,以餘額適用之!!

 

主旨:

 

符合所得稅法39規定之營利事業,自申報年度純益額中扣除10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虧損年度之免計入所得額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餘扣除申報年度之純益額也就是說虧損年度如有投資收益,應先將核定虧損與投資收益相抵,再以虧損餘額扣除申報年度之純益額。

 

說明:

 

1.財政部考量租稅公平及反映營利事業實際經營狀況與納稅能力,前於6639日以台財稅第31580號函釋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於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申報扣除以往年度虧損者,如虧損年度有同法42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各該期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適用之。

 

2.該局並舉例說明,A公司經核定虧損2,000萬元,因該年度有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1,000萬元,則該公司於以後年度可適用盈虧互抵之虧損扣除額應為1,000萬元(即投資收益1,000萬元-核定虧損2,000萬元之餘額);若公司未依前揭規定先行抵減投資收益,而逕為列報虧損扣除額為2,000萬元,將會遭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徵收。

 

提醒: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申報扣除前10年核定之虧損者,應將虧損年度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抵減虧損額後,再以餘額扣除純益額,以免遭調整補稅及加計利息。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洪專基,電話:04-230511117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