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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散》96年3月5日前移送執行尚未結案且符合特定要件之欠稅案件,得繼續執行至106年3月4日!!
公告:
新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3條業於100年1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字第10000259701號令公布施行,原將於101年3月4日執行期間屆滿之執行未結案件,在符合特定要件下,得延長5年執行期間至『106年3月4日』。
內容:
新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5項規定,明定96年3月5日前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欠稅案件,原則上自該日起逾5年(即至101年3月4日止)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
例外: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自96年3月5日起逾10年(至106年3月4日止)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
一、截至101年3月4日,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者。
二、101年3月4日前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義務人確定者。
三、101年3月4日前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第1項規定對義務人核發禁止命令者。
(聯絡人:蔡淑華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