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陳明月事務所(大亨財稅記帳士事務所)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 務 新 聞 > 《營所稅》營利事業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規定之捐贈得列費用,金額不受限制!! | 回上一頁 |
主旨:
1.近來我國桌球選手莊智淵先生及網球好手謝淑薇小姐接連在世界桌球錦標賽及溫布敦網球公開賽奪冠,為我國爭光,全民為他們慶賀。據媒體報載,企業也紛紛表示贊助傑出運動員或運動團隊之意願。
2.為鼓勵營利事業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100年7月6日制定公布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已規定,營利事業上開捐贈支出,得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且不受金額限制。
說明:
1.依據該條文訂定之「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所為之捐贈,得以費用列支,包括教練選手營養費、教練指導費、課業輔導費、運動科學支援費、運動傷害防護費、訓練器材裝備費、參賽報名費、移地訓練費、選手零用金及參賽旅運費等費用。
2.該辦法第10條並規定,營利事業上開捐贈列為費用者,應於各該捐贈支出會計年度終了後1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足資證明捐贈文件,向主管機關(教育部體育署)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文件;並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且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捐贈證明文件、支出憑證及相關資料,由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
稅法:
所得稅法第36條
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左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二、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
營利事業合於下列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
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
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前項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第4條
營利事業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所為之捐贈,得以費用列支,並以教練選手營養費、教練指導費、課業輔導費、運動科學支援費、運動傷害防護費、訓練器材裝備費、參賽報名費、移地訓練費、選手零用金及參賽旅運費等費用為限。
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第7條
營利事業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之費用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以費用列支:
一、於我國舉辦且對外公開並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查)之運動賽事。
二、運動賽事門票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轉送學生或弱勢團體。
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第10條
營利事業捐贈符合第四條有關培養支援運動員或第七條規定,並列為當年度費用者,應於各該捐贈支出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依下列規定,檢附申請書及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文件,逾期應予駁回:
一、第四條有關培養支援運動員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應檢附之文件。
二、第七條購買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予學生或弱勢團體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其他主管機關所定應檢附之文件。
前項文件,由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後核發,並副知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提醒: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http://www.ntbna.gov.tw)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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