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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散》本局與執行分署合作追查,成功使納稅義務人分期繳納所有欠稅!!
主旨:
納稅義務人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等情事,行政執行分署得命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屆期不履行得聲請拘提管收。
說明:
一、某電視節目製作公司92至94年度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逾期未繳,經該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期間並透過該局與該分署的合作追查,成功使該公司的前負責人同意繳納1千萬餘元稅款。
二、該電視製作公司欠稅期間多次變更負責人,致執行分署執行時,已查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經透過該局與行政執行分署合作追查發現該公司92至95年期間有1,500萬元資金流向前任負責人,惟公司辯稱係給付前任負責人之年終獎金,經該局勾稽公司當年度並未申報該筆扣繳憑單,遂當場命其繳納300萬元,另700萬餘元則辦理分期繳納。
呼籲:
納稅義務人勿心存僥倖,以變更公司負責人來規避稅捐之執行,如經查得公司資金有明確流向實際負責人時,仍得就實際負責人強制執行。
(聯絡人:徵收科洪股長;電話2631-1636分機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