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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  法》茶農銷售利用自有農地及設備直接生產收獲之茶菁,開立售貨證明(收據)免繳稅,且可樹立茶農生產茶菁信譽!!

 

主旨:

 

茶農供給利用自有的農地及設備直接生產收獲之茶菁,並開立售貨證明(收據)予收購公司,除使收購公司建立該農產品履歷證明外,並可樹立茶農個人種植之農產品之優良品質形象。

 

說明:

 

一、茶農銷售自己直接生產之茶菁,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如由茶農組成並向各縣市政府登記有案之農業產銷班,銷售前揭農產品,如其收入扣除手續費後之餘額,悉數轉交茶農,本身不負盈虧責任者,亦同。

 

二、據茶葉公司反映,其向茶農收取茶菁,無法取得茶農開具之收據,因為茶農擔心要繳稅或國稅局調查等問題,所以一般茶農拒絕開立憑證予收購之茶業公司,致茶業公司無憑證可資入帳,造成成本無法認列,影響競爭力。

 

呼籲:

 

茶農銷售自己直接生產之茶菁,因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100%,所以也不必繳所得稅,而且開立憑證予茶業公司,可建立商品履歷證明,也樹立優良品質形象,一舉兩得。

 

 

(聯絡人:大安分局吳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