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營利事業因和解致債權之一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在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說明:
稅法所稱「和解」,是指法院的和解或訴訟上的和解,以及商業會、工業會的和解。企業如果要循和解程度處理債權,應取具法院的和解筆錄或裁定書,或商業會、工業會的和解筆錄。
案例:
台北國稅局查獲一宗案例,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呆帳損失600餘萬元,其中100餘萬元屬與債務人和解無法收回的應收帳款。甲公司雖提示雙方合意免除債權債務關係和解協議書,卻因為無法提示法院和解筆錄或裁定書,遭補徵36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