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陳明月事務所(大亨財稅記帳士事務所)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 務 新 聞 >  《稅 法》小心!欠稅不繳,還得負擔滯納金、利息及執行必要費用!!  回上一頁
     《稅 法》小心!欠稅不繳,還得負擔滯納金、利息及執行必要費用!!


主旨: 

陳先生來電詢問,因欠繳個人綜合所得稅而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寄出的通知單,但為什麼通知單除了原來欠繳6,000元外,還要繳納滯納金900元、利息10元及執行必要費用?
說明: 

一、南區國稅局表示,繳款書經稅捐稽徵機關送達後,納稅義務人應於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如在被移送強制執行後才繳納,除應繳納本稅滯納金及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繳納之日止之滯納利息外,尚需負擔強制執行法第28條第1規定之執行費用
二、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執行費用係指因強制執行直接所生之費用,包括執行機關寄發通知文書所需郵資、拍賣所需指界、查封鑑價及測量費用等,本件陳先生移送執行所發生之執行必要費用,依規定仍須負擔,始為繳清結案。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欠繳應納稅捐,請於期限內儘速繳納,方能免除負擔滯納金息及後續之執行必要費用,避免損及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廖稽核 06-2298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