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製造或加工過程中,發生零星材料,致不能用於製造產品而產生下腳及廢料,這些下腳及廢料銷售的收入,應如何申報?
說明: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有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時,應列當年度收入或成本的減項。
案例:
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102年12月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合計30萬餘元,除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甲公司辦理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其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30萬餘元,列收入或成本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