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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旅行業者辦理國外及大陸旅行團代收轉付範圍及支出憑證認定時,勿將營業費用部分計入
主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旅行業者辦理國外及大陸旅行團收取之團費,應按扣除代收轉付價款後之差額,於回國10日內逐團估算結帳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說明:
一、該局說明,代收轉付之範圍包括:
(一)國外及大陸地區機票款。
(二)國外及大陸地區發生之費用,包括交通、食宿、觀光、簽證費、保險費、小費、機場稅、入場券等。
(三)國內支付之費用,包括機場稅、簽證工本費、保險費等。
二、該局指出,曾有旅行業者將代收轉付取得之憑證列報在進項稅額項下扣抵銷項稅額,造成重複扣抵,形成漏報稅額之情事,稽徵機關查獲後將依法補稅裁罰,旅行業者不可不慎!
呼籲:
該局呼籲,若旅行業者誤以非代收轉付範圍之項目列為團費收入之減項或將已列入團費減項之代收轉付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造成短開統一發票或虛報進項稅額情事,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或同法第19條規定,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或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提醒:
該局提醒,旅行業者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或虛報進項稅額情形,請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營業稅,切莫貪小失大,以免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大安分局何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