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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營業期間未滿一年之所得額應按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後,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
主旨:
營利事業甲公司負責人來電詢問,該公司已於103年7月31日辦理停業,其103年1月至7月結算之所得額計360,000元,其相關營利事業所得稅應如何辦理?
說明:
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40條規定,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營業期間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算。
二、另依財政部68年1月20日台財稅第30426號函釋,所得稅法第40條營業期間不滿1年者,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之規定,係指營利事業在年度進行中新設立並開始營業或因故停歇業者發生之所得而言。
三、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應於104年5月1日至104年6月1日間辦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並將103年1月至7月結算之所得額計360,000元,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為61,200元,【(360,000元x 12/7)x 17% x 7/12 =61,200元】
呼籲:
該局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填報,以免因填報錯誤或短(漏)報,造成短(漏)繳稅額而被補稅並處罰。營利事業如對相關法令規定有疑義,或不明瞭的地方,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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