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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稅》未辦營業登記即開始營業,小心補稅送罰

主旨: 

營業人如要開店營業,記得先辦理營業登記喔!
說明:

一、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營業登記,如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1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停止營業
二、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區有營業人某甲於9596年間,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銷售貨物新臺幣(下同)5百多萬元給某乙公司,經查獲後除補徵營業稅20多萬元外,並裁處1倍罰鍰。某甲不服主張,僅為「居間」型態並非銷售行為,申請復查未獲變更,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三、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乙公司代表人之談話紀錄已指出,該系爭款項係支付貨款所需,某甲雖主張係「居間」型態,惟未提示有將系爭款項轉付實際供應商之證明,原處分並無不當。
呼籲:

該局呼籲,有些營業人為了貪圖方便,營業前不按正常程序辦理登記即先行營業,如被查獲,不但要補徵稅款,還要另處罰鍰,實在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