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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營業人於國內提供代辦留學、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要課徵營業稅
主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國內提供代辦留學、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
說明:
一、該局說明,營業人於國內提供代辦留學、遊學服務,如申請留學、遊學之學生至國外學校完成註冊及繳交學費等手續,國外學校即支付之佣金收入,因該項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係「在國內提供、在國內使用」,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
二、營業人取得該佣金收入,乃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所取得之收入,尚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零稅率規定之適用,應依同法第10條規定稅率(現行5%)課徵營業稅。
案例:
該局於審理轄內某營業人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退稅案件時發現,該營業人申報非經海關零稅率銷售額約2百萬元,經查調稅籍資料,其主要經營業務為留學顧問服務,經進一步函請營業人提供銷售適用零稅率相關文件,發現營業人係將提供代辦留學、遊學服務取得之佣金收入,申報營業稅非經海關零稅率銷售額,惟依上揭規定,該佣金收入並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案經核定調整補徵稅額約10萬元,並移送裁罰。
提醒: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上述營業行為,應於取得國外給付之佣金收入時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蕭股長;電話2586-8885分機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