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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所稅》營利事業利用股東往來科目短漏報收入,遭補稅處罰

主旨:

營利事業如有透過股東個人的銀行帳戶收取銷售貨款特別注意將匯入款項列帳並申報營業收入,以免產生漏報而遭受補稅及處罰
說明:

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台灣的中小企業大部分是家族式的企業,公司與股東個人銀行帳戶經常有交叉混合使用情形,有些企業為收款方便,會指定客戶將外銷款項匯至股東個人的銀行帳戶,也就是透過股東個人的銀行帳戶收取貨款,或是以股東帳戶墊支公司的應付貨款,帳上雖然是以股東往來科目記載這些相關款項的進出情形,可是銷售款項卻未帳列營業收入,以致造成漏報所得額。
案例:

該局日前就查獲轄內甲公司將銷售海外客戶的貨款3,100多萬元匯存入A股東個人銀行帳戶後,再以A股東個人名義代墊公司貨款,顯示A股東個人的銀行帳戶是提供給甲公司收付貨款使用,甲公司在帳務處理上雖然是以股東往來科目貸借資金給公司,記載了這些資金的進出情形,可是銷售貨款3,100多萬元卻未列為營業收入,造成短漏報營業收入及所得額,該局除核定甲公司要補稅260多萬元外,還須多繳納罰款210多萬元。
提醒:

由於家族式中小企業與股東個人銀行帳戶常會長期交錯使用,形成公司帳務處理上會有巨額股東往來借款,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仍要特別注意申報營業收入,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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