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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購置不動產時借用他人名義登記,嗣後出售,應按債權買賣課徵營業稅
主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房屋及土地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再行出售,其性質屬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惟有納稅義務人誤以為出售土地債權等同土地交易,免徵營業稅,致申報營業稅時漏報銷售額而遭補稅處罰。
說明:
一、該局表示,最近查獲轄內甲君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從事不動產買賣業務,並為規避稽徵機關查核,將其所購置之不動產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嗣再轉售獲利。
二、因甲君尚非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銷售借名登記於他人之房地,其所取得經濟上之利益,非為處分系爭房地之直接對價,核屬銷售債權行為,無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三、甲君未依規定申辦營業登記而營業,其漏報房屋及土地債權銷售額債權銷售額,經該局依規定補稅處罰計160餘萬元。
四、該局進一步說明,民法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不動產所有權係採登記要件及絕對效力主義,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包括銷售勞務,係指銷售貨物以外得為交易之標的,包括專利、商標等無實體財產權及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等並取得對價。
五、上述之營業人雖非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惟其對出名者擁有得隨時終止契約返還房地之請求權,該請求權係屬「債權」性質,嗣出售該不動產並取得對價時,應認屬其銷售該請求權,屬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提醒: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何幸蓉,聯絡電話:(04)23051111轉7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