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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配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刪除第4條第14款規定,規劃公用事業導入電子發票
主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擴大推動使用統一發票,保障民眾權益,財政部於104年3月9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4款規定,刪除公用事業經營本業部分得免開統一發票之規定,並明訂明(105)年1月1日起施行。
說明:
一、該局說明,水電、瓦斯及電信等公用事業免開立統一發票而僅開立收據,係有其歷史背景因素,考量現今多數公用事業皆已民營化,應回歸使用統一發票之本質,亦讓民眾享有對獎權利,配合上開修正條文,公用事業自明(105)年起不能僅提供收據,必須同時開立統一發票。
二、惟基於公用事業用戶眾多,並兼顧節能減碳目標,初期規劃公用事業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即將用戶發票存雲端(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且須主動幫用戶對獎及中獎通知,也須提供會員平台讓用戶得以查詢發票資訊,以維護用戶權益。
提醒:
該局提醒,民眾無須改變現階段繳費習慣,只要留意保存載有兌獎資訊之繳費單據,即有機會成為下一位千萬或百萬獎金得主喔!
(聯絡人:審查四科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