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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營利事業總分支機構統一發票不得互換使用或借用以免受罰
主旨:
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常發現營利事業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或設籍在同一地址之公司行號,有自行互換使用或借用統一發票情事,而被處新臺幣3千元(1年內經第1次查獲)或6千元(1年內經第2次以上查獲)罰鍰。
說明:
一、該局指出,營業人如有對外營業行為,均應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並憑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購票證持憑向發售單位購買統一發票使用及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
二、另總分支機構間或同一負責人同時經營兩家以上營利事業,各自購買之統一發票也不得互換使用或借用。
提醒:
一、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發現前述違章情形,並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得以免罰,惟1年內將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有前述情形達3次以上者,則無免罰之適用。
二、惟如未報備經查獲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倍數或金額參考表規定,1年內第1次查獲者,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罰鍰,1年內查獲2次以上,則處6,000元罰鍰。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一科 職稱:助理員 姓名:吳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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